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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暂行)

日期:2019-11-01 10:28:24

全国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联盟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全国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联盟(简称“联盟”是由我国境内从事区域发展和产业升级研究及实践、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或法人单位所属的研究机构)共同组成的合作网络,“联盟”是非营利性的研究合作、信息共享、成果传播及产学研协作的平台性组织,不具有法人性质联盟成员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宗旨

  加强全国区域发展和产业升级研究机构的业务联系、促进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和协调、传播区域发展和产业升级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应用信息,推进区域经济学科建设、总结不同区域的产业升级实践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

  第三条 任务

  1、组织或协调各成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单独或联合开展学术会议、研究活动和科研成果传播;

  2、组织或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扩大成员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3、编辑出版相关研究成果、创办刊物;

  4、建立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网;

  5、协助成员单位参与有助于促进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联盟采取团体成员制,团体成员应为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所属的研究机构。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合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所属的研究机构),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资源申请(提交申请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登记表等相关备案文件),经联盟理事会同意,均可成为联盟成员。联盟成员根据联盟章程和协商意见,承担联盟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的工作。

  第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推荐代表参加联盟理事会;

  2、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和业务对接活动;

  3、参加联盟其他成员举办的会议或开展的研究活动;

  4、优先获得联盟编辑出版的书籍、期刊、通讯等资料;

  5、联盟成员在举办培训时,可使用“全国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联盟”标识;

  6、优先利用联盟门户网站发布本单位资讯,可获得专门为联盟成员定制的专有信息;

  7、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积极配合联盟理事会工作,落实会议决议;

  2、积极主办联盟定期会议或交流活动;

  3、参与联盟网站建设;

  4、积极参加联盟对外交流活动;

  5、参与募集联盟管理经费;

  6、不得擅自利用联盟名义开展活动,除非经理事会协商同意;

  7、加强自身自律,切实维护联盟形象。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联盟由多家单位共同发起。发起单位与所有成员单位的地位一律平等。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协商机构,由发起单位和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联盟理事会会议。主要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联盟名称、章程和标识;

  2、确定联盟理事会组成和秘书处工作职责;

  3、讨论通过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讨论联盟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4、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主要工作;

  5、组织开展成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 联盟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推荐的秘书长负责组织,由秘书处管理和协调日常具体事务。秘书处是联盟日常的协调管理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行政秘书组成。联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内外知名社会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之间坚持自愿互利、协调一致、多边合作原则开展活动,除签订有专门协议之外,相互之间没有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开展或协助的各类活动须由参与成员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必要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可联合或邀请其他成员举办或参加联盟协同会议,开展合作,会上形成的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联盟及其他未参与成员单位对此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由中国区域经济学会设立,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 号。若必要,联盟理事会可决定更改。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联盟成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2、接受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或咨询服务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件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成员讨论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联盟理事会。
 

第六章 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 根据联盟发展需要,联盟理事会决定增设联席理事长单位及轮值理事长单位。

  第十八条 联席理事长单位

  1、联席理事长单位由申请加入联盟的有关领域、行业知名企业、明星龙头企业、知名商帮商会等担任;

  2、联席理事长单位可轮流担任联盟“轮值理事长”;

  3、联席理事长单位有权参加联盟理事会工作会议,参与研究制定联盟工作发展规划。

  3、联席理事长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向全国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联盟提供一定的支持;

  4、联席理事长单位可适时发起或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发起联盟相关活动;

  5、各成员单位在组织、发起联盟活动时,均须与联盟秘书处协商活动方案,由秘书处上报理事长(理事会)同意,并确定负责实施的单位。

  第十九条 轮值理事长单位

  1、轮值理事长由联席理事长单位轮流担任;

  2、轮值理事长一般每半年轮换一次;

  3、候任轮值理事长应提前一至两个月做好轮值期间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提交秘书处备案,以便秘书处提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轮值理事长的轮流时间,一般按提出轮值意愿的先后顺序安排。

  5、轮值理事长轮值期间,主持和组织研究联盟的有关活动;参与联盟有关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至少策划组织一次以联盟成员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费用说明

  1、联盟不收取各类联盟成员单位的会费。

  2、联盟自身不具有盈利性质。

  3、联盟或联盟成员组织的相关活动项目费用、平台运行费用等,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协调,可由成员单位自愿承担或资助。参与相关活动的成员单位以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权责关系(包括费用承担等)。非协议相关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区域发展与产业升级研究联盟